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西藏2016年生育保险新政策

2016-10-13 13:39:58 无忧保

  无忧保资讯:无忧保为大家介绍2016年生育保险新政策,具体如下:

  NO.1 关于生育医疗费用的规定

  生育的医疗费用包括女职工生育期间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药费等。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是指职工因实施计划生育需要,实施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流产术、引产术及绝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NO.2 关于生育并发症医疗费用的规定

  《细则》第六条第一款第三项规定:生育之前、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治疗因生育引起的各种并发症的费用,按照城镇职工或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的规定,享受医疗保险相关待遇。

  NO.3 生育津贴发放与产假的关系问题

  生育津贴是指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产假,是指在职妇女产期前后的休假待遇。职业女性在休产假期间,用人单位不得降低其工资、辞退或者以其他形式解除劳动合同。职业女性产假期间应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由社会保险统筹基金报销相关医疗费和发放生育津贴;职业女性没有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承担。

  职业女性产假期间可享受包括生育津贴在内的生育保险待遇,但产假与生育保险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因中断劳动时获得物质帮助和医疗服务是相对独立的。也就是说我们生育保险制度只规定女职工生育期间享受生育津贴的时间,而不能规定休假时间,休假时间由自治区卫生计生部门根据国家的规定并结合我区的实际另行规定。

  目前,我区女职工产假仍按照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领导小组《关于下发《西藏自治区计划生育暂行管理办法》(试行)的通知》(藏计育字(1992)第6号)执行。该《办法》第三十一条规定:实行晚育并在孩子出生五个月内申请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允许享受产假一年。凡区内藏族等少数民族干部、职工夫妇双方自愿终身只生育两个孩子并且保证不生育第三个孩子的,每胎可享受产假四个月。下一步,可能随着全面二孩政策的实施进行调整。

  NO.4 关于生育津贴与工资的关系问题

  生育津贴是指根据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女职工在生育期间离开工作岗位,不能正常工作,生育津贴是对女职工基本生活的保障。由此可见女职工生育期间从生育保险基金中领取的生育津贴等同于从用人单位领取的工资。

  NO.5 关于公益性岗位员工生育保险问题

  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生育保险政策按照《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执行。

  《西藏自治区公益性岗位开发管理暂行办法》(藏政发〔2014〕87号)第二十三条规定:对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正常产假为98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难产的增加15天产假,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天产假;对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证》的增加30天产假;妊娠2个月内终止妊娠,享受15天假期;妊娠2个月(含2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30天假期。

  在生育产假期间,公益性岗位就业人员继续享受公益性岗位政府补贴,用人单位不得解除劳动合同。生育期间路费和食宿费等相关费用自理。第三十九条第二款规定:参加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并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生育的公益性岗位从业人员,由本人按规定向参保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核销生育医疗费。

  专家观点

  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工伤生育失业保险处负责人说:“生育保险是为了保障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要,为了保障职业妇女因生育而暂时中断劳动,由国家或单位为其提供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制度。”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和医疗服务方面的待遇,保障他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健,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并使婴儿得到必要的照顾和哺育,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2007年3月1日,西藏自治区人民政府颁布实施了《西藏自治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以下简称老《办法》),自此生育保险社会统筹制度在我区建立起来。由于老《办法》存在着参保对象单一,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女职工生育没有享受到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不统一、报销程序复杂等问题,2015年10月5日,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中华人民共和国妇女权益保障法》颁布实施了新的《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日前,自治区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和自治区财政厅联合印发了《《西藏自治区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对缴费标准、待遇领取条件及流程、医疗费用包干结算标准、生育津贴、护理津贴等标准进行了规定。

  “新《办法》的最大亮点是将医疗费用的实报实销改为费用包干,所有参保职工均享受生育津贴,并新增了一次性营养补助费和男职工护理津贴。”该负责人说,《细则》还规定,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以欺诈等手段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责令退回骗取的生育保险金,并处骗取金额二倍以上五倍以下的罚款,构成犯罪的,还将依法追究刑事责任。

  新的《生育保险办法》自2015年10月5日起实施,也就是说,2015年10月5日以后生育的符合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的人员都可以按照新规定享受待遇。该负责人提醒,如果职工对生育保险政策有不了解的地方,也可以到当地社保部门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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