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产假增加了,生育津贴发放天数是否会同样增加?

2016-11-17 11:14:42 无忧保

  无忧保资讯:近日,湖南省人社厅发放《关于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女职工产假待遇等有关问题的通知》,明确新增加的60天产假暂不纳入湖南省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女职工在此期间视同出勤。

  随着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的调整,《湖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第五次修正)》对产假的有关规定作了修改:取消了晚育女方30天产假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女方30天产假,对所有依法生育子女的女方都增加了60天产假。

  通知要求,国家规定的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生育津贴,支付生育津贴天数及标准仍按《湖南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湖南省人民政府令第179号)有关规定执行,即按98天发放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孩子,增加产假15天。

  取消原有因晚育和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而增加产假的情形。

  通知明确,新增加的60天产假暂不纳入我省生育保险生育津贴发放范围,女职工在此期间视同出勤,其工资福利等有关待遇由用人单位按规定发放。待国家《生育保险办法》出台后,再按照国家的有关规定执行。

  “这意味着新增加的60天产假,女职工的工资福利应由单位负责。”省人社厅城镇职工医疗保险处有关人士解释说,由于国家人社部暂未出台统一政策,因此各省的规定都不一样。

  对于湖南来说,这一规定一方面是由于如果将新增的60天产假纳入生育保险津贴发放范围,一旦国家今后要取消这一政策,将会很被动;另一方面,去年湖南将生育保险缴费费率由0.7降至0.5,生育保险费少收9000余万元,因此生育保险基金也难以支撑这新增60天产假的生育津贴。

  那么,如果用人单位不发或者少发津贴该怎么办?

  “对于女职工来说,由生育保险基金发放生育津贴确实更准时、到位。”该人士称,但发放主体的变化并不影响女职工的福利待遇,用人单位不能逃避自己的责任。如果女职工的合法的生育福利受到侵害,可以向各级劳动保障监察机构投诉举报。

  通知指出,2016年1月1日以后合法生育的参保女职工,按上述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2016年1月1日至11月14日,已按其他情形发放生育津贴的地区,不进行追溯处理,2016年11月15日起按照新规定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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