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4年广州生育保险报销条件有哪些?
                            
                        
                        
					
					
							
					
					
	一、享受条件
	参加生育保险累计满一年的职工,在生育(流产)时仍在参保的广州市户口职工,按有关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发放标准
	注:生育保险津贴:生完小孩五个月内办理,分别由女职工,男配偶所在单位申领生育保险待遇。
	(一)、女职工
	1、生育津贴
	以生育(流产)时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为基数按规定假期计发。
	生育津贴=当月本单位人平缴费工资÷30(天)×假期天数
	假期天数:
	(1)正常产假90天(包括产前检查15天);
	(2)独生子女假增加35天;
	(3)晚育假增加15天;
	(4)难产假
	剖腹产、Ⅲ度会阴破裂增加30天;
	吸引产、钳产、臀位产增加15天。
	(5)多胞胎生育假,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
	(6)流产假
	怀孕不满2个月15天;
	怀孕不满4个月30天;
	怀孕满4个月以上(含4个月)至7个月以下42天;
	怀孕满7个月以上遇死胎、死产和早产不成活75天;
	2、生育医疗费
	(1)在医保中心确认生育就医身份后就医的医疗费用,由广州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同医院定额结算(超过1万元以上的部分按核定数结算)。
	(2)怀孕16周前的突然流产,非定点医院的急诊、产假期间的产科并发症按核定数报销。
	(3)异地分娩的医疗费用,低于定额标准的按实际报销;高于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
	3、一次性分娩营养补助费
	(1)正常产、满7个月以上流产;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25%;
	(2)难产、多胞胎:上年度市职工月平均工资×50%。
	4、一次性补贴
	在一、二级医院分娩的,每人一次性增加300元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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