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莆田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2016-12-09 08:00:13 无忧保
【导读】:莆田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莆田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 为了更好地服务企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莆… 莆田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为了更好地服务企业,经研究,决定调整我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现将有关调整事项通知如下: 一、调整《莆田市人民政府关于贯彻<福建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规定>若干问题的通知》(莆政综[2002]123号)第二条:“企业应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9%按月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调整为:“企业应以全部职工工资总额的0.6%按月向当地社会劳动保险经办机构缴纳生育保险费。企业工资总额的构成,以国家统计局规定为准”。其他保留条款要继续严格执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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