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2016年陕西出台实施意见督促落实婚假产假新政策-生育保险政策

2016-12-20 08:00:13 无忧保
  记者昨日从陕西省卫计委获悉,省计划生育工作领导小组日前发出《关于贯彻落实新修订<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的实施意见》。按照规定,生育两个以内孩子的夫妻,在怀孕后至孩子出生六个月之内,应携带相关证件进行生育登记。   据了解,省第十二届人大常委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新修订的《陕西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自2016年5月26日起实施。此次实施意见的出台是为了贯彻落实好新《条例》,推进计划生育服务管理改革,促进我省人口长期均衡发展。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卫生计生部门严格执行特殊情形再生育规定,及时受理再生育申请,按二十天时限完成审核审批。对2015 年12 月31 日以前只生育一个子女的, 2016年1月1日后,仍申请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不再考虑子女16周岁内的年龄限制,及时审查,符合条件的发给《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凭证享受相关奖励优惠政策。   实施意见要求,各级卫生计生、人社部门要加大力度,督促所辖单位落实新《条例》规定的婚假、产假,使按政策生育的群众能真正享受。承担婚前医学检查和孕前检查的县级以上的医疗保健机构和计划生育技术服务机构要及时为参加检查的群众出具检查证明,方便群众享受待遇。新《条例》颁布时,未休完产假和护理假的,顺延休假,再婚夫妻同样享受。

标签:   生育保险产假保险婚假产假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