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青海省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政策-生育保险查询


2016年青海省调整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政策 记者从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获悉,为贯彻落实青海省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公告精神,保障参保职工生育保险待遇,2016年3月25日起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待遇。此前生育的,按原政策执行。
首先调整城镇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时间,将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时间调整为: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158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另外,各市州要严格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精神,尽快落实调整城镇职工享受生育津贴时间和其他相关政策。同时,要加大政策宣传力度,通过多种途径、多种渠道广泛宣传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精神,让参保单位和社会各界充分了解、知晓政策,真正使政策措施落到实处。各市州要按照省人大常委会公告精神和生育保险办法相关规定,结合本地实际,进一步完善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或工作方案,尽快落实调整享受生育津贴时间的政策,确保参保职工及时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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