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政策解读-生育保险政策


2016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政策解读。现将《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印发给你们,请认真贯彻执行。执行中遇到的问题,请径向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反映。
中山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
第一条为使职工在生育期间获得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促进公平就业,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有关法律、法规,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粤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我市参加基本医疗保险的,应当按照本办法参加生育保险。
第三条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行使生育保险行政管理职能,负责本办法的组织实施;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经办业务,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和查询等服务;地税部门负责生育保险登记及生育保险费核定和征收工作;市卫生计生部门按照规定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市财政、卫计、税务、食品药品监管、物价、工商、审计等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协同实施本办法。
第四条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实行全市统筹,单独建账,纳入财政专户管理,专款专用。生育保险基金出现支付不足时,由市政府协调解决。
第五条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资金构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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