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福建省2016年婚产假最新法律规定_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最新解读-生育保险查询

2016-12-21 08:00:12 无忧保
  福建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2016年修正版)   第五章 优待与奖励   第三十三条建立和完善政府为主、社会补充的人口和计划生育利益导向机制,推行计划生育家庭奖励扶助、特别扶助等制度。奖励和扶助标准应当随着国民经济和社会事业的发展逐步提高。   县级以上地方人民政府应当多渠道筹措资金,设立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用于对实行计划生育公民的奖励,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规定。   第三十四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自愿终身只生育一个子女的夫妻,在子女年满十四周岁以前,可以向乡(镇)人民政府、街道办事处申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一次性领取不低于一千元的奖励费,并享受相关的优待与奖励。   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由夫妻所在单位各发一半;一方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由工作人员一方所在单位发给全数;双方均属非机关、企业事业单位工作人员的,奖励费从人口与计划生育奖励专项经费中支付。   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具体办法由省人民政府卫生和计划生育、财政行政部门规定。   第三十五条 在国家提倡一对夫妻生育一个子女期间,农村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或者生育两个女孩并已绝育的家庭,享受下列奖励与优惠:   (一)在分配集体经济收入、享受集体福利、划分宅基地时,增加一人份额;   (二)在培训、就业、就医、住房以及子女入托、入学等方面给予优惠;   (三)在扶贫项目、资金、技术等方面予以照顾;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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