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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上海生育保险保险条件及享受待遇-生育保险知识

2016-12-23 08:00:14 无忧保
  2016年上海生育保险保险条件及享受待遇。一、上海生育保险报销条件   1、本市:城镇户口和农村户口   (1)具有本市户籍   (2)参加过本市城镇职工社会保险   (3)属于计划生育范围内   (4)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   2、外省市:城镇户口   (1)属于计划生育范围内   (2)在按规定设置产科、妇科的医疗机构生产 (3)非本市职工生产当月有劳动单位为其缴纳社保   二、上海生育保险的享受待遇   1、生育生活津贴(即职工产假工资):符合申领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生育妇女,生育生活津贴的享受标准取决于生育生活津贴计发标准和生育生活津贴享受期限。其中,生育生活津贴计发标准根据生育妇女缴费情况核定,享受期限根据生育妇女生产或流产的具体情况核定。   计发生育津贴的产假期限如下:   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符合计划生育晚育条件的,增加晚育假30天。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产假42天。   2、生育医疗补贴费:   A、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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