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5云南省人社厅关于降低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政策解读-生育保险查询


2015云南省人社厅关于降低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政策解读 云南省工伤生育保险费率10月1日起调整
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关于适当降低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政策解读
近期,云南省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厅联合省财政厅印发了《关于转发<人社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工伤保险费率的通知>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184号)和《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云人社发〔2015〕207号),要求工伤、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合理存量的地区下调费率。就此问题,记者近日采访了人社厅负责人,对此政策出台背景等相关情况进行了解答。
问:降低工伤、生育保险费率文件出台的背景
答:当前,中国经济改革发展正面临“调结构、转方式”的关键时期,我省经济发展形势严峻复杂,经济下行压力不断增大。针对经济运行中的新情况和企业面临的突出问题,通过适当降低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可有效减轻用人单位负担,进一步激发市场活力,增强经济发展动力。党中央、国务院高度重视降低社会保险费率、减轻企业负担工作,十八届三中全会提出了“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要求,2015年《政府工作报告》对降低社会保险费率进行了部署,近期国务院第96次常务会议通过的适当降低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费率方案,要求两项保险进行费率调整工作。
根据人社部和财政部下发的关于适当降低工伤和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结合全省两项保险实际运行情况,及时出台了我省降低工伤生育保险费率的办法和措施,对我省各统筹区工伤生育保险费率调整范围、测算依据以及防范风险等方面提出了具体要求,并明确从2015年10月1日起全面实施适当降低费率工作。这是贯彻落实十八届三中全会精神和国务院部署的具体措施;是完善工伤生育保险政策、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和两项保险经办精细化管理的一个重大举措;也是进一步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就业稳定、实施积极财政政策、为参保群众提供更优质服务的具体体现。
问:目前我省工伤生育保险制度运行基本情况
答:工伤保险方面,依据《社会保险法》、《工伤保险条例》、《云南省实施<工伤保险条例>办法的通知》(云政发〔2011〕255号),工伤保险制度已覆盖全部用人单位。工伤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我省工伤保险平均缴费费率为单位工资总额0.93%,职工个人不缴费。自1996年建立工伤保险制度以来参保人数逐年增加,基金规模不断扩大,保障能力不断加强,在分散用人单位工伤风险,维护职工工伤权益等方面发挥了重要作用。截至2015年6月底,全省参加工伤保险人数342.85万人,基金收入5.83亿元,支出4.78亿元(其中因调整工伤长期待遇增加支出2202.59万元,占基金支出的5%),当期结余1.05亿元,累计结余22.7亿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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