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侨、港澳台居民收养登记需要哪些材料?-生育保险知识


华侨、港澳台居民收养登记需要哪些材料?
审批事项名称: 华侨、港澳台居民收养登记
办理时限: 20工作日。
申报材料: 1.华侨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护照;
(2)收养人居住国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该证明材料应当经其居住国外交机关或者外交机关授权的机构认证,并经中国驻该国使领馆认证(自出证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2.香港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香港居民身份证、香港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香港同胞回乡证;
(2)经国家主管机关委托的香港委托公证人证明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自出证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3.澳门居民中的中国公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澳门居民身份证、澳门居民来往内地通行证或者澳门同胞回乡证;
(2)澳门地区有权机构出具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自出证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4.台湾居民申请办理收养登记时,应当提交收养申请书和下列证件、证明材料:
(1)在台湾地区居住的有效证明;
(2)中华人民共和国主管机关签发或签注的在有效期内的旅行证件;
(3)经台湾地区公证机构公证的收养人的年龄、婚姻、有无子女、职业、财产、健康、有无受过刑事处罚等状况的证明材料(自出证之日起6个月内有效)。
收费标准: 无
办理地点: 哈尔滨市香坊区香安街187号
审批主体: 哈尔滨市民政局
联系电话: 87110300、82261068
收费依据: 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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