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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别规定》保护女职工利益

2017-01-09 08:00:17 无忧保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近日颁布实施,此规定对保护女职工平等就业、职业安全和生命健康,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和特殊利益,保障女职工的人格尊严,更好地调动女职工的积极性、主动性和创造性,建立和谐稳定的劳动关系等有着积极的作用。   新颁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都作了哪些调整,规定中哪些方面涉及女职工切身利益和权益问题,对此记者采访了市总工会女职工部部长孙桂彬。   孙桂彬说,《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共有16条,其调整内容可以概括为以下几个方面:在女职工身体和生理的劳动保护方面,女职工产假从过去的90天增加到现在的98天,同时对女职工怀孕流产的产假给予明确规定,即“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在女职工精神和心理方面,强调“在劳动场所,用人单位应当预防和制止对女职工的性骚扰。   孙桂彬说,在女职工权利救济方面,《特别规定》对生育津贴、支付单位等有明确规定。对于女职工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特别规定》规定,“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问题明确规定为“按照生育保险规定的项目和标准,对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对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为保证规定实施,《特别规定》不仅明确了职责而且对用人单位违反女职工劳动保护行为明确了严格的法律责任。孙桂彬说,《特别规定》规定,县级以上人民政府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门、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按照各自职责负责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工会、妇女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规定的情况进行监督。在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方面,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作为《特别规定》附录形式加以列示,扩大了孕期和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 TAG标签: 保险 生育保险 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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