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许昌: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2017-01-09 08:00:17 无忧保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和《河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结合我市实际,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应当依照本实施细则参加生育保险,为其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三条 县级以上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主管本行政区域内的生育保险工作。   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以下简称经办机构)具体办理生育保险业务。   第四条 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市级统筹。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参加生育保险。   第二章 生育保险基金的筹集和管理   第五条 生育保险基金由下列各项构成:   (一)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   (二)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   (三)延迟缴纳生育保险费的滞纳金;   (四)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   第六条 生育保险费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平衡”的原则筹集。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企业和非财政全供的用人单位以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1%缴纳生育保险费。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全额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总额的0.5%缴纳生育保险费。   第七条 生育保险费的征缴按照国务院《社会保险费征缴暂行条例》和国家、省、市有关法律法规执行。用人单位必须如实申报职工人数、工资总额,按时、足额缴纳生育保险费。 TAG标签: 保险 生育保险 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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