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柳州市居民生育保险实行全面覆盖

2017-01-10 08:00:17 无忧保
  近日,根据《社会保险法》、国务院及自治区有关文件精神,柳州市政府审议通过了《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1)》、《柳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对这两大社保政策进行较大调整。昨日,柳州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召开新闻通气会,相关负责人集中介绍了两大政策调整的主要内容。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最高支付限额提高   新通过的《柳州市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暂行办法(2011)》自2011年7月1日起开始实施,与柳州市原来的居民医保政策相比,保险待遇全面提高。   政府补助标准提高   1.成年居民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240元提高到320元:属于低保对象的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低收入家庭60周岁以上(含60周岁)的老年人,个人不缴费,政府给予全额补助,每人每年320元;其他成年参保居民,每人每年缴费标准120元不变,政府每人每年补助标准由120元增加到200元。   2.将未成年居民和高校生缴费标准由每人每年145元增加到225元:属于低保对象的居民、丧失劳动能力的残疾人员、低收入家庭的未成年人,个人不缴费,政府给予全额补助,每人每年225元;其他未成年居民和高校学生,个人缴费25元不变,政府补助标准由120元增加到200元。   统筹基金支付比例提高   按照新政策,参保人员在医院门诊或住院的起付标准以上、最高支付限额以下的医疗费用的统筹基金支付比例也有所提高。具体调整如下:   未成年居民和高校生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由原来的60%提高到75%;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70%提高到80%;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含卫生所,下同)就医的,由80%提高到85%;在乡镇(中心)卫生院、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按90%的比例支付。   成年居民在三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统筹基金支付的比例由原来的50%提高到70%;在二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60%提高到80%;在一级定点医疗机构就医的,由70%提高到85%;在乡镇(中心)卫生院、定点社区卫生服务机构就医的,按90%的比例支付。   最高支付限额提高   新政策将统筹基金每年度最高支付限额由原来的“连续参保三年以下(含三年),每年度5万元;连续参保三年以上的,每年度10万元”,统一上调为:上年本市城镇居民人均可支配收入的6倍,且不低于5万元。   住院分娩补助标准提高   新的居民医保政策中,女性参保居民参保满6个月后住院分娩且符合国家、自治区和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统筹基金每例补助标准由240元提高到500元。   职工生育保险将实现全覆盖   保险待遇提高生育津贴标准调整待遇申领期限延长   柳州市自2000年10月1日建立企业职工生育保险制度以来,全市现有30.45万参保人员,期间有关政策进行了三次修改。今年7月1日起实施的《社会保险法》,对职工生育保险的覆盖范围、待遇支付作出了明确规定。柳州市政府整合了原《柳州市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和《柳州市机关事业单位女职工生育医疗管理暂行办法》,制订印发了《柳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以下简称《暂行办法》),《暂行办法》自2012年1月1日起实施。   保险覆盖面扩大   现印发的《暂行办法》,将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等组织、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均纳入了生育保险政策范围,使柳州市生育保险制度的覆盖面扩大到城镇所有用人单位和职工。用人单位根据原经费来源渠道,以本单位上年度参保职工工资总额(新成立单位无上年度参保职工工资总额的,按全区城镇在岗职工平均工资)为缴费基数,按照相应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其中属财政全额拨款的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等用人单位按0.3%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其他用人单位按0.9%的比例缴纳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   保险待遇提高   新修订的《暂行办法》在原《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待遇基础上,将女职工顺产生育医疗补贴由1500元提高到2000元,难产或多胞胎生育医疗补贴由2000元提高到2500元;男职工未就业配偶生育医疗补贴由1500元提高到2000元;女职工怀孕后,胎儿患有严重遗传性疾病、严重缺陷,或孕妇有严重疾病不宜继续妊娠进行流产或引产手术的,对孕期不满4个月的补贴由600元提高到800元,对孕期满4个月、不满7个月的补贴由1300元提高到1500元,孕期满7个月以上的,补贴由1500元提高到2000元;在用人单位依法破产或注销前参保满270天的已怀孕女职工,及男职工未就业怀孕配偶生育待遇补贴由1500元提高到2000元。   生育津贴标准调整   根据《社会保险法》的要求,《暂行办法》将女职工生育后产假期间(按《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根据国家、自治区有关政策规定计算具体天数)的工资,从原“按全市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拨付到用人单位”调整为“按上年度本单位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一次性拨付到用人单位”。用人单位在收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拨付的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款项后,应及时一次性全额支付给职工本人或其直系亲属。   待遇申领期限延长   为保障生育保险基金的安全平稳,《暂行办法》将原“用人单位按规定为其参加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满90天可享受待遇”调整为“单位应为其参保缴费满270天可享受待遇”。   同时,为方便参保单位和参保人员,《暂行办法》将原规定的“用人单位应在职工生育或手术之日起60天内申领待遇”的期限延长至180天。 TAG标签: 保险 生育保险 生育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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