湖北 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


从湖北省法制办获悉,该省第一部关于职工生育保险规章有望今年出台,日前首次面向公众征集修改意见。
意见稿指出,生育保险基金支付范围包括生育医疗费、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生育津贴、护理假津贴及国家和该省规定的其他费用。在我国香港、澳门特别行政区、台湾地区或国外发生的医疗费用、胚胎移植等助孕技术的医疗费用等,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符合国家和省计划生育政策规定的女职工,生育或终止妊娠的产假、休假期间,由发放工资变更为享受生育津贴。所在单位连续按时足额连续缴费满6个月,男职工配偶产假期间可享10日护理假和护理假津贴,护理假日津贴标准按其配偶生育的上一个月用人单位人均日缴费工资基数计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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