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生育保险制度有新突破


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是专门为化解和减少参保人因患病或生育引起的经济风险而设计的社会保险制度。《社会保险法》对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有一些新的规定,使两种保险在为参保人减轻经济负担方面发挥了更大的作用:
一、基本医疗保险的先行支付问题法律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三十条医疗费用依法应当由第三人负担,第三人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的,由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先行支付后,有权向第三人追偿。
解读:在实际生活中,由第三人侵害发生的医疗费用,有的第三人拒不支付或者无法确定第三人,参保人的医疗费用只能由自己承担,造成参保人极大的负担,甚至可能影响到参保人的救治。为确保参保人员能够及时得到救治,《社会保险法》提出了上述的规定,这充分体现了医疗保险坚持以人为本,切实保障参保人利益的基本原则,为参保人减轻了经济负担。
二、职工未就业配偶可按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法律规定:《社会保险法》第五十四条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的,其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职工未就业配偶按照国家规定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解读:用人单位已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的职工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其中,男职工除享受结扎等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待遇外,其未就业配偶没有纳入城镇居民基本医疗保险、新型农村合作医疗生育保障范围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其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此项规定扩大了生育保障的受益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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