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广西产假新规定:广西女职工产假天数增加50天

2017-01-11 08:00:16 无忧保
  广西产假新规定:广西女职工产假天数增加50天   柳州市一劳动者咨询:《人口和计划生育法》修正后,广西女职工生育后的产假天数是否发生变化?   柳州市劳动人事争议仲裁委工作人员答复:自《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后,全面放开二孩政策,为了顺利贯彻执行全面二孩政策,广西根据《人口与计划生育法》修正了《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   2016年修正后的《广西壮族自治区人口和计划生育条例》第二十五条规定:符合法律、法规规定生育子女的夫妻,除享受国家规定的假期外,女方增加产假五十日,同时给予男方护理假二十五日。休假期间的工资、津贴、补贴和奖金,其工作单位不得扣减。   据此可见,广西女职工在生育后,除享受《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七条规定的“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15天;难产的,应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可增加产假15天”产假天数外,还增加产假天数50天。即正常生育1个婴儿的女职工,可享受148天的产假。   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在怀孕和分娩的妇女劳动者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提供医疗服务、生育津贴和产假的一种社会保险制度,国家或社会对生育的职工给予必要的经济补偿和医疗保健的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人社部《生育保险办法(征求意见稿)》从2012年11月20日起面向社会公开征求意见。意见稿明确,生育险待遇将不再限户籍,单位不缴生育险须掏生育费。   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规定,在劳动者因生育子女而导致劳动力暂时中断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我国生育保险待遇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待遇。其宗旨在于通过向职业妇女提供生育津贴、医疗服务和产假,帮助他们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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