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2014年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2017-01-18 08:00:02 无忧保
  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国务院令第9号 第一条 为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减少和解决女职工在劳动和工作(以下统称劳动)中因生理特点造成的特殊困难,保护其健康,以利于社会主义现代化建设,制定本规定。   第二条 本规定适用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境内一切国家机关、人民团体、企业、事业单位(以下统称单位   )的女职工。   第三条 凡适合妇女从事劳动的单位,不得拒绝招收女职工。   第四条 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   第五条 禁止安排女职工从事矿山井下、国家规定的第四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其他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   第六条 女职工在月经期间,所在单位不得安排其从事高空、低温、冷水和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1] [2] 下一页

标签:   劳动保护劳动保护劳动保护劳动保护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