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临夏州生育保险标准作出调整

2017-01-18 08:00:02 无忧保
  临夏州生育保险标准作出调整  6月25日起发布执行的《临夏州城镇职工生育有关政策标准调整》,对生育保险标准项目有关费用报销定额进行了调整。   为合理有效使用生育保险基金,更好地保障职工生育医疗待遇需求,减轻参保人员的个人负担,结合全州实际,经对定点医疗机构生育所涉及的产前检查及计生项目纳入报销范围,同时将有结算标准做出如下调整。   一、新增报销项目,在原来的基础上增加产前检查、计划生育项目。   二、待遇支出标准,参保女职工计划内生育的在妊娠期、生育及计生项目中所产生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定额报销,具体为产前检查800元,超出定额标准的,按定额标准报销,不足定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票报销。生育医疗费用:剖腹产三级医院4000元、二级医院3700元、一级医院3500元;顺产三级医院2400元、二级医院2100元、一级医院1800元。职工因生育时发生合并症、实施绝育、复通手术时医疗费用不足定额标准的,按实际发票报销,超出定额标准的,按《三个目录》审核,符合规定的按85%予以报销,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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