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2015年江苏镇江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2017-01-20 08:00:02 无忧保
  2015年江苏镇江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为保障职工在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获得应有的经济补偿和基本医疗服务,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妇女就业,根据《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关于贯彻《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的通知》(镇政办发〔2014〕197号)等文件精神,结合本市实际,现就有关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明确如下:   一、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支付方式   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住院分娩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符合生育保险规定的医疗费用(含并发症、合并症),实行按单元、按病种定额付费。医疗费用实行即时结算,生育保险目录范围内个人自付的费用和目录范围外自费的费用由个人承担,其余医疗费用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直接结算。   二、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支付标准   (一)产前检查   产前检查费定额标准为1000元。其中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检查费用为300元;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流产、引产的,检查费用为500元;妊娠满7个月及以上引产的,检查费用为1000元。   (二)分娩住院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与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按病种按不同等级医院定额结算标准支付参保职工分娩住院费用。(详见附件)   (三)因生育而引起的流产、引产 [1] [2] 下一页

标签:   育保险待遇保险待遇保险生育保险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