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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浙江晚婚晚育产假规定细则

2017-01-20 08:00:02 无忧保
  2015年浙江晚婚晚育产假规定细则   国家在政策上充分保障产妇的基本权利,每个在职女性都有权利享受到应有的产假。每个地区针对各地的具体情况在国家大方针政策下对产假会有具体不同的规定,下面来介绍一下浙江晚婚晚育产假规定。   浙江晚婚晚育产假规定   晚婚晚育的假期   《浙江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机关、团体、企业、事业单位和其他组织职工晚婚的,增加婚假十二天,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晚育的,男方可享受七天护理假,工资、奖金和其他福利待遇照发。   《浙江省女职工劳动保护办法》的规定,第十四条 女职工分娩后,其产假及有关待遇按下列规定执行:   (一)正常分娩的,产后假不少于90天(含产前假15天)。   (二)7个月以上早产或者超期分娩的,按正常分娩对待。   (三)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剖宫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15天。   (四)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的,产后假增加7天。   (五)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产后假增加15天。   (六)妊娠期不满3个月流产(含自然流产、人工流产)的,产后假20天至30天。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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