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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5年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最新

2017-01-20 08:00:02 无忧保
2015年阳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办法最新   第一章总则   第一条为使职工在生育和施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得到基本的医疗和生活保障,均衡用人单位生育费用负担,促进公平就业,根据《广东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等有关规定,结合本市实际,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机关、企业、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全部职工和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加生育保险,适用本办法。   第三条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按照属地管理原则在用人单位注册登记地参加生育保险。用人单位为国家机关、人民团体的,在单位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中央驻本市单位、省属单位及其职工,有非军籍职工的军队、武警部队所属用人单位及其非军籍职工,在本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所在地参加生育保险。   第四条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负责本市的生育保险管理工作。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具体承办生育保险登记、生育保险费核定、个人权益记录、生育保险待遇支付等生育保险事务,负责提供生育保险业务咨询、查询等服务。   市财政、地税、卫生计生、审计等有关部门按照各自职责做好有关的生育保险工作。   第五条生育保险费由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负责征收。   第六条生育保险基金及其收益、生育保险待遇按照国家规定不计征税费。   第三十八条符合生育津贴支付条件的,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在接到拨付申请之日起30日内拨付,并将拨付情况及时告知享受待遇的职工;不符合支付条件的,应当在30日内作出不予拨付的书面决定并说明理由和依据。   第三十九条负责计划生育工作的部门或者机构应当按照规定出具计划生育证明。   第四十条职工在本省行政区域内跨统筹地区参加生育保险的,其缴费时间累计计算。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为有需要的职工出具缴费凭证。   职工和职工未就业配偶在职工最后参保地按照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或者生育医疗费用待遇。   第四十一条各有关单位和职工本人应当如实反映与生育保险有关的情况,并对所提供材料的真实性负责。   职工、用人单位、医疗机构及其他有关单位、人员隐瞒事实真相、出具伪证或者以其他不正当手段参加生育保险、骗取生育保险待遇的,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记录在案,按照规定将有关人员或者单位的违法信息及时纳入相关信用信息数据库,并通过新闻媒体或者本单位门户网站予以公开。   第四十二条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财政部门、审计机关应当按照各自职责,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管理和投资运营情况实施监督。   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社会保险费征收机构应当及时核查用人单位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的信息,监督用人单位依法参加生育保险。   对申请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有关材料,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应当依法审核,必要时还应当对有关情况进行实地核查。发现有违法情形的,应当及时移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依法处理。 [1] [2] [3] [4] [5] [6] [7] [8]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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