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红河州生育保险待遇保险新政


2016年红河州生育保险待遇保险新政
一、法规政策依据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转发省劳动厅关于云南省企业职工工伤保险暂行办法和云南省企业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1997〕156号)、《云南省人民政府办公厅关于印发云南省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云政办发〔2011〕121号)、《红河州人民政府关于印发红河州职工生育保险办法的通知》(红政发〔2011〕106号)等。
二、适用范围和对象
红河州行政区域内的机关(含公务员和参照公务员法管理的人员)、社会团体、企业、事业单位、民办非企业等单位和有雇工的个体工商户及其职工。
三、筹资方式
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州级统筹。生育保险保险费由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费。
四、缴费标准
职工生育保险的缴费基数为本单位上年度月职工工资总额。机关、事业单位缴费比例为0.2%,企业及其他单位缴费比例为0.5%。
五、待遇享受
生育保险实行“定额给付、包干使用、结余归己、超支自负”的原则,具体待遇为:
(一)产假。
1.女职工正常生育的产假为90天,其中产前休假15天;难产、剖宫产的增加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女职工晚育的增加30天;女职工在产假期间办理《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增加产假1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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