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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6年宿迁调整生育保险津贴计发标准

2017-01-23 08:00:01 无忧保
  2016年宿迁调整生育保险津贴计发标准 近期,根据《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18号)文件精神,宿迁市调整了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时间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具体规定为:生育津贴计发基数由98天调整为128天,其中难产,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护理假由10天调整为15天;原晚育增加30天生育津贴政策不再执行,其他津贴待遇不变。截至目前,全市共受理调整后生育保险津贴申报332人次,发放津贴达400余万元。   生育保险缴费指南:   一、受理条件:   1、各类企业2、差额拨款和自收自支事业单位3、民办非企业4、城镇个体工商户5、机关、全额拨款事业单位中参加职工养老保险的人员   二、服务指南:   用人单位按职工实际工资收入(若低于当年缴费基数下限按下限申报)作为缴费基数按月进行申报,单位缴纳1%,个人不缴纳,并于次月至地税部门缴纳,逾期缴费将由地税部门按日加收滞纳金。   三、申报时间:每月15——30日缴费时间:次月10——20日   城镇职工生育津贴申领流程   一、受理条件:1、提供介绍信:介绍本单位经办人(包括身份证号码)到我中心领取本单位职工生育津贴相关事宜;2、单位经办人身份证原件及复印件。3、单位出具生育女职工本人产假期间工资发放额度证明,且产妇本人签字确认(加盖单位印章)。   二、法律依据:《宿迁市职工生育保险管理办法》(宿人社发[2010]13号)   三、自由裁量:无   四、服务指南:满足受理条件,及时办结。   五、服务表格:无   六、常见问题解答:业务咨询电话:8435902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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