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宿迁市2016生育津贴计发标准调整最新政策:生育津贴计发基数由98天调整为128天

2017-01-24 08:00:02 无忧保
  宿迁市2016生育津贴计发标准调整最新政策:生育津贴计发基数由98天调整为128天 近期,根据《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苏人社发〔2016〕118号)文件精神,宿迁市调整了生育津贴发放标准,时间从2016年1月1日开始执行。具体规定为:生育津贴计发基数由98天调整为128天,其中难产,在上述基础上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15天;护理假由10天调整为15天;原晚育增加30天生育津贴政策不再执行,其他津贴待遇不变。截至目前,全市共受理调整后生育保险津贴申报332人次,发放津贴达400余万元。   【社保知识】   宿迁生育保险待遇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支付以下生育保险待遇:   (一)生育医疗费;   (二)计划生育手术费;   (三)一次性生育营养补助费;   (四)生育津贴;   (五)一次性生育补贴;   (六)政府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必须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一)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规定和法定生育条件;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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