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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思考

2017-01-29 08:00:01 无忧保
  关于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的思考。我国 “十三五” 规划纲要提出, “将生育保险和基本医疗保险合并实施。” 追溯我国社会保障制度发展历史, 1994年劳动部制订《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1998年国务院发布 《关于建立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制度的决定》,直至2011年7月 《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 实施, 基本医疗保险和生育保险同时上升到国家法律形式。   世界上绝大多数国家并未将生育保险列为独立险种, 而是将其与医疗保险合并管理。1883年德国颁布 《疾病保险法》, 生育保险就是作为疾病保险的一部分。 我国在城镇职工中未建立普遍性的医疗保险之前, 先行建立涵盖企业职工的生育保险也是合乎逻辑的选择。   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之间有着十分紧密的联系和共性, 二者合并十分必要。   第一, 生育属于医疗范畴。 生育过程与医疗卫生服务密不可分,期间都需要门诊、 住院, 也都需要检查、 手术、 护理、 药物、 治疗等服务, 生育医疗费用广义上属于医疗范畴, 与医疗保险待遇有很强的相似性。 在保险结算实际业务中,一些费用如生育并发症等, 难以确定费用的归属, 人为地增加业务管理难度。   第二, 合并将使风险得以分散和互补。 生育保险待遇享受者一般是年轻的育龄人员, 而医疗保险年轻的参保者享受相对较少, 大龄参保者享受相对较多, 在缴费期涵盖整个职业生涯的情况下, 二者合并可使不同年龄参保者的风险保障相对均衡, 减轻因险种分设而产生的不同年龄参保者的不公平感。   第三, 可以将更多人群纳入生育保障。 现行规定中, 无雇工的个体工商户、 未在用人单位参加职工基本医疗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以及其他灵活就业人员, 不属于生育保险参保对象。 合并实施后, 可将这部分人员同时覆盖, 扩大生育保险保障范围。2015年末, 全国基本医疗参保职工21362万人, 而生育保险仅17769万人, 二者相差3593万人。   第四, 降低管理难度和成本。尽管各地在行政和经办机构上很少按险种分设, 但在政策和经办上无疑增加了工作量和管理难度, 如在政策制订、 信息反馈、 协议机构管理等方面, 以及在经办业务中参保登记、 征缴、 支付、 财务、 统计、稽核等环节, 以及彼此之间业务协调的工作量均大幅增长。 险种合并可以从根本上解决这一问题, 并同时简化参保缴费和结算手续, 方便协议机构和参保人员费用支付结算。   [1] [2] [3]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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