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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新规7月起施行 生育生活津贴总体待遇“不降反升”

2017-01-30 08:00:01 无忧保
  上海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新规7月起施行 生育生活津贴总体待遇“不降反升”   上海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昨天发布,本市生育保险待遇申领新规7月起施行。   女职工生育、流产当月单位为其累计缴纳生育保险费满12个月或连续缴纳满9个月的,生育生活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全额支付;累计不满12个月且连续缴纳不满9个月的,津贴由生育保险基金按比例支付、剩余部分由单位先行支付。   新规实施前,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缴费期限不满1年的,生育生活津贴只能按2892元的最低标准计发;新规实施后,只要生育或者流产时正常参加本市生育保险,就可以按生育时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生育生活津贴,总体待遇“不降反升”。   市民可前往就近的各街道、镇(乡)社区事务受理服务中心或各区县社保分中心申领生育保险待遇,待遇申领无时间限制。   生育生活津贴   =单位平均工资÷30×产假天数(含产假和生育假)   生育医疗费补贴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   补贴3000元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   补贴500元   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者患子宫外孕   补贴300元   [1] [2] 下一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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