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海生育保险金_上海生育保险待遇


上海城镇生育保险待遇项目包括:
(一)生育生活津贴;
(二)生育医疗费补贴。
从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和生育医疗补贴由城镇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失业妇女的生育生活津贴由失业保险基金支付;生育妇女的生育医疗费补贴由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2011年7月1日将《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办法》中关于从业妇女生育生活津贴计发基数的规定进行了调整
生育生活津贴(2011年7月调整):从业妇女的月生育生活津贴标准,为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生育医疗费补贴: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0元;
(二)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500元;
(三)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的,生育医疗费补贴为300元。
上海市城镇生育保险待遇一览表
项目
待遇标准
对象
生育生活津 贴
生育医疗费补 贴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
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
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妊娠不满7个月早产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自然流产
妊娠3个月以下自然流产或子宫外孕
顺产
难产
晚育
多胞胎
从
业
妇
女
缴纳社会保险费满一年
本人生产或者流产当月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
增加半个月
增
加
一
个
月
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半个月
妊娠3个月(含3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的,按1个半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按1个月享受生育生活津贴
3000元
500元
300元
从业妇女生产或者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的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高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300%的,按300%计发;低于本市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60%的,按60%计发;但低于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生育生活津贴最低标准的,按最低标准计发。
缴纳社会保险费未满一年
从业妇女缴纳城镇养老保险费不满一年的,或者虽满一年但缴费基数低于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局规定的最低标准的,其月生育生活津贴,按最低标准计发。
同
上
同
上
同
上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乘以一个半月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乘以一个月
3000元
500元
300元
失
业
妇
女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三个月
同
上
同
上
同
上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一个半月
按上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一个月
3000元
500元
300元
注:本市2006年度全市职工月平均工资为2464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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