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兰州市生育保险政策

2017-01-30 08:00:01 无忧保
生育保险是社会保障体系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一个很重要的险种,国家出台了五种保险——养老、失业、基本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生育保险是国家通过社会保障立法,对生育职工给予经济、物质等方面帮助的一项社会政策。其宗旨在于通过向生育女职工提供生育津贴、产假以及医疗服务等方面的待遇,保障她们因生育而暂时丧失劳动能力时的基本经济收入和医疗保障,帮助生育女职工恢复劳动能力,重返工作岗位,从而体现国家和社会对妇女在这一特殊时期给予的支持和爱护。 一、生育保险相关的法律法规有哪些? 1、国务院1998年6月发布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2、劳动部劳险字(1998)2号关于《女职工生育待遇若干问题的通知》;  3、劳动部劳部发(1994)504号文件《关于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 4、省劳动厅甘劳发(1997)208号文件;  5、2002年9月27日甘肃省人大常务委员会公告(第53号)《甘肃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  6、省政府2002年第27号令《甘肃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  7、2001-2010年的《中国妇女发展纲要》对生育保险的主要发展规划是“妇女享有与男子平等的社会保障权利。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覆盖面达到90%”等; 8、《劳动法》对女职工的特殊劳动保护和开展生育保险方面作了明确规定,第七十条指出:“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 9、甘劳社发(2003)49号文《关于贯彻全国医疗保险工作座谈会精神,积极推进全省医疗、工伤、生育保险的意见》。 生育保险工作按照劳动保障部提出的“政策先行,协同推进”的工作思路,与医疗保险制度改革同步推进,实行“三统三分”(即在同一参保范围的单位和人群实行统一缴费、统一参保、,与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管理、医疗服务管理和费用结算管理等实行统一管理;两项保险费率分别确定,基金分别列帐,待遇按规定分别支付)。 二、生育保险费为什么实行社会统筹? 随着经济的发展和改革开放的深入,现行的生育保险制度存在的问题主要是: (1)女职工多的企业因生育费用负担重,而相对增加人工成本,导致企业不能平等地参与市场竞争。 (2)企业为了追求经济效益不愿意录用女职工,造成妇女就业困难。在下岗人员中,女职工占多数。 (3)企业的经营效果直接影响生育妇女是否享受法定待遇。部分破产、兼并、停产等企业的女职工,在生育期间得不到保障。 (4)单位负担生育费用的办法,不利于国家用工制度的改革和人才的合理流动。 三、生育保险的原则是什么? 生育保险在社会保险体系中占有重要的位置,成为实现妇女劳动者身体健康、生活稳定和促进社会安定的主要手段之一。要遵循强制性、社会性、互助性等社会保障的普遍原则。 四、什么是生育保险基金? 生育保险基金是整个社会保险基金中的一个组成部分,是依据国家法律专门为生育职工支付有关待遇而筹集的款项。其主要作用是为生育而暂时离开工作岗位的女职工支付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以支定收”“收支基本平衡”的原则,实行全市统一比例,统一筹集,统一管理。生育保险属强制性的社会保险,用人单位必须按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缴纳生育保险费。首次缴费时预缴一个月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全部职工上年度缴费工资总额的1%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五、参加生育保险应享受的待遇是什么? 1、<<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对产假如何规定? 产假:是指女职工在生育时休息的期限。其概念是女职工在分娩前、分娩和分娩后的一定时间内所享有的假期。(1)女职工产假90天,其中产前假15天;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2)晚育并领取<<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的,产假150天。(3)女职工怀孕四个月以下流产的,产假为15至30天;四个月以上、七个月以下的,产假为42天;七个月以上的,产假为90天。 2、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可享受到生育医疗费和生育津贴. 生育医疗费:生育基金支付的医疗费用主要包括生育女职工的检查费、治疗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计划生育手术费:主要项目有放置(取出)子宫内节育器、人工流产术、引产术、绝育及绝育术后的复通手术等所发生的医疗费用也由生育基金支付。 3、生育津贴:是指按照国家法律法规规定,对职业妇女因生育而暂时离开工作岗位期间给予的生活费用。 生育津贴以本人上年度缴费工资为基数,按照《甘肃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省政府2002年第27号令)对应享有的天数计发。 六、如何办理生育保险申报手续?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怎样结算? 1、用人单位参保后,须到医疗保险机构申请办理有关手续,填报《兰州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表一),并附上近三个月的地税缴费单;另外,由用人单位给定点医院分别出具女职工计生项目及生育住院行政介绍信,经审批后,到各定点医院医保办备案后进行诊治。 2、参保女职工因故需在外地治疗或住院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除急诊外,必须先向医疗保险经办机构按兰州市生育保险病种结算办法及支付标准给予报销。未审批发生的医药费不予支付。 3、参保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的疾病,住院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4、女职工妊娠期的并发症、合并症及产后产褥病症、计划生育手术并发症和患其他疾病发生的医疗费,按照我市城镇职工基本医疗保险有关规定执行。 七、怎样办理生育津贴申请与发放? 参保女职工生育或流产医疗终结后,由用人单位填报《兰州市女职工生育保险待遇审批表》(表二),并持当地计划生育部门核发的《生育保健服务证》、《独生子女父母光荣证》;医院出具的婴儿出生或死亡证明、流产证明和本人IC卡及医疗单据等,到医疗保险经办机构申请办理生育保险待遇手续;经审批后,由用人单位或本人持IC卡到商业银行各网点统一领取生育津贴。 八、什么是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是指:由劳动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在统筹地区内进行审查和评估,并经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确定的,符合国家医疗机构条件的,为参加生育保险职工提供医疗服务的医疗机构. 九、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哪些条件? 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应具备条件有:(1)符合区域医疗机构设置规划;(2)符合医疗机构评审标准;(3)遵守国家有关医疗机构服务管理的法律、法规和标准,有健全和完善的医疗服务管理制度;(4)严格执行国家﹑省(自治区﹑直辖市)物价部门规定的医疗服务和药品的价格政策,并经物价部门监督检查合格;(5)严格执行生育保险有关政策,建立与生育保险社会化管理服务相适应的内部管理制度,配备必要的管理人员和设备。 十、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如何列支? 在没有实行生育保险社会统筹之前,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费用列支渠道基本统一,即女职工的产假工资从工资原渠道中列支,生育医疗费用从福利费中列支。在一些进行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试点地区,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有:(1)100%列入企业管理费;(2)100%列入企业营业外支出;(3)90%进入成本费用,10%列入企业专用基金等。 《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对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的列支渠道作了明确规定:“企业缴纳的生育保险费作为期间费用处理,列入企业管理费用”。 十一、传统生育保险管理办法有哪些弊端? 我国大多数开展生育保险地区的管理方式还比较落后,主要采取企业劳资人员代理生育职工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有关手续。这种办法的弊端:一是加重企业管理人员事物性负担。企业劳资人员需要携带出生证明、计划生育证明以及医院的各种凭证等,往返与职工住宅与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之间,给他们带来诸多的不便;二是一些女职工得不到法定待遇。部分地区出现过企业克扣生育职工费用的情况。当社会保险经办机构支付的生育津帖高于本企业工资时,企业将高于部分截留,使生育女职工得不到实际的费用;三是生育职工不能及时享受有关待遇。由于办理手续繁琐,部分参保单位将近期生育人员的手续积攒一起办理,造成生育职工很长时间才能享受待遇。四是医疗费用难以控制。由于生育保险个人不负担医疗费用,一些管理不规范的医疗机构将与生育无关的费用纳入生育医疗费用,造成生育费用增长很快。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对此又没有行之有效的控制办法,导致一些地区生育保险基金收不抵支。 十二、生育保险与医疗保险有什么联系和区别? 生育保险和医疗保险都是对暂时丧失劳动能力的职工提供生活保障和必要的医疗服务。生育保险的享受者在享受期内,如果出现特殊情况,可能同时享受两种待遇,医疗保险待遇和生育保险待遇。两者的区别主要是: (1)生育保险待遇的享受者一般为女职工,少部分地区包括男职工配偶,而医疗保险待遇享受的对象是全体职工。 (2)生育保险的享受时间是育龄女职工,还取决于妇女的年龄、结婚时间、生育顺序等。按照我国实行的计划生育国策,女职工一生基本上只享受1次生育保险待遇,极少有享受两次以上的。医疗保险则没有年龄的限制,这是因为无论哪一个年龄段的职工都可能患病,而且享受次数也不加限制。 (3)生育保险享受者的医疗服务,基本上以保健和监测为主。正常的分娩无需进行治疗,只要求定期对产妇进行身体检查,以及对产妇和胎儿的监护,以保证正常分娩。而医疗保险主要是通过必要的检查、药物、理疗和手术等方面的医疗手段,对患病的参保者进行治疗,使其早日康复走向工作岗位。 (4)生育假期的享受期限,国家有明确规定。如正常产产假为90天,并且严格规定产前假为15天。医疗保险对享受者的假期没有时间限制,一般以病愈为期限。 (5)生育保险的待遇保障标准一般高于医疗保险待遇。我国医疗保险实行统帐结合的模式,职工个人要缴纳保险费,建立个人帐户,而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需缴费。参保职工在产假期间享受生育津贴,而医疗保险没有疾病津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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