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海东地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2017-02-01 08:00:02 无忧保
8月23日,海东行署召开全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工作启动大会。《海东地区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正式实施,海东地区已从7月1日起正式启动生育保险工作,《细则》共由六章三十七条组成,其实施范围和对象为本区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和国家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数按不低于上年度本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的60%确定,低于60%的按60%缴纳,超过上年度本统筹地区职工平均工资300%的按300%缴纳。企业和经费自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自筹,从管理费用中列支;机关和经费来源主要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费纳入同级财政预算,由用人单位缴纳;经费来源部分由财政支持的事业单位的生育保险费按财政供养比例列入同级财政预算,其他部分自筹,在社会保险费项目中列支,由用人单位缴纳。 会议强调,生育保险是我国社会保险体系“五大保险”之一,体现了国家对妇女劳动权益的特殊保护,也是维护社会可持续发展的重要措施。其意义主要是体现对妇女生育社会价值的认可,保障女职工生育期间合法权益,均衡用人单位间的生育费用的负担,保护和促进妇女就业。会议指出,要全面把握启动生育保险的工作要求,进一步细化工作方案,对启动生育保险工作的各个环节认真研究,周密考虑,制定严格规程。同时,加快建立一支高素质的业务工作队伍,重点加强政策体系和标准的建设,及时研究和解决实施过程中出现的问题和矛盾,保证全区生育保险制度改革的顺利进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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