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成都出台新生育津贴标准 女职工享有98天产假

2017-02-01 08:00:02 无忧保
成都市人民政府关于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的通知 【相关内容】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全文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已于2012年4月28日公布之日起施行。为进一步做好我市生育保险工作,市政府决定,对《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规定的生育津贴计发标准作如下调整。 一、职工享受的生育津贴,以职工生育或流产时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乘以12(月份)除以365(天数),再乘以下列产假具体天数计发: (一)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其中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 (二)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享受42天产假。 二、没有雇工的城镇个体工商户、自由职业者享受的生育津贴,以个体人员生育或流产前12个月本人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天数)后,再乘以下列具体天数计发: (一)生育的按98天计,其中难产的,增加15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 (二)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的,按15天计;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按42天计。 本通知自2012年4月28日起施行。本市以往制定的相关规定与本通知不一致的,以本通知为准。 二○一二年七月七日 原《成都市生育保险办法》(市政府令第126号)相关规定 生育津贴:以女职工生产前12个月本人的生育保险缴费工资总额除以365日后,按不同情形分别计算生育津贴: 1.妊娠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90日; 2.妊娠满3个月不满7个月生产或流产的乘以42日; 3.妊娠不满3个月流产的乘以14日; 4.剖宫产增加15日; 5.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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