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女职工产假延长至98天引热议

2017-02-02 08:00:02 无忧保
4月18日,国务院常务会议审议并原则通过《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草案调整了女职工禁忌从事的劳动范围,将女职工生育享受的产假由90天延长至98天,并规范了产假待遇。 昨天记者邀请了法律界人士进行了全方位的解读,并分别对市民以及相关部门进行了采访。 解读 产假天数 女职工产假增加8天 产假调整情况如下,产假女职工生育享受不少于14周的产假,其中产前可以休假2周;难产的,增加产假2周;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2周。女职工怀孕未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2周的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含人工流产)的,享受不少于6周的产假。 江苏乐助律师事务所主任律师徐晓剑表示,《江苏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对于晚育的女性享有1个月的晚育假期,即歇完90天产假后,可以再歇1个月,增加8天产假的实质意义要小一些,但对于非晚育妇女来说,增加8天法定假期还是"挺管事"。 徐晓剑表示,原来的规定中,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休15天-30天产假,怀孕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不少于42天,此次的变化在于统一将产假单位换算为周,这样用人单位更容易操作和执行。 产假待遇 生育费用两种方式支付 记者了解到,对于女职工的产假待遇,为了与《社会保险法》相衔接,参照《企业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此次草案调整规定,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标准支付女职工生育津贴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按照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前工资标准支付工资。此外女职工生育或者流产的医疗费用,用人单位已经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用人单位未参加生育保险的,由用人单位支付。 徐晓剑表示,此项内容是将女职工产假期间的工资发放和社会保险相对接,《女职工劳动特别保护规定》要求,"不得在女职工怀孕期、产期、哺乳期降低其基本工资,或者解除劳动合同",但尚未与生育保险相衔接,此次规定明确了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参加生育保险单位)。 在一定程度上减轻了用人单位雇佣育龄妇女的"经济负担",同时也承认了生育具有社会价值。 劳动禁忌 劳动禁忌范围保留一定增删空间 此次草案将女职工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纳入条例,并根据目前经济社会发展情况,对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作了适当的调整。 同时考虑到禁忌劳动范围需要根据社会实际情况不断调整,为避免因禁忌劳动范围的调整导致条例频繁修订,此次只是将禁忌劳动范围作为条例的附录加以列示,并规定:禁忌劳动范围需要调整时,由国家安全生产监督管理部门会同国务院卫生行政部门提出方案,报国务院批准、公布。 徐晓剑表示,此次禁忌劳动范围的内容是以附件的形式出现在条例之后,这样修订起来更灵活,对女性身体健康更加有利。 观点 市民:延长8天"挺管用" 市民王小姐在一广告公司做业务员,已为人母的她对"产假"深有感触,如今她的女儿已经两岁。她告诉记者,得知自己成为准妈妈后,因为单位有规定,怀孕七个月后才能请假,自己硬是挺着个大肚捱到怀孕7个月,终于请到了假。产假过后,不得不去公司上班,可是各种问题又接踵到来。王小姐表示,丈夫是高邮人,过来上班后,小孩就丢在家给爸妈照看。 虽然自己隔两天就会回老家一趟,但原本两小时就要吃一次奶的孩子在家怎么也不肯吃奶粉,饿得哇哇哭。后来实在没办法,跟老板"死缠烂打"后,又争取了额外的一个月不带薪假期。 "产假延长了,对女职工来说真的是件大好事,虽然只有8天,但也"挺管用",如果可能我希望能再多延长一点时间",王小姐说。昨日记者又随机采访了其他一些市民,很多市民都希望产假时间能再延长一点。 部门:新条例正式颁布后,会落实到位 据悉《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草案)》第十二条中写道:"工会、妇联组织依法对用人单位遵守本条例的情况进行监督,协助行政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对此我市工会相关负责人表示,修改后的新《规定》虽还没有正式颁布,但通过媒体已经有所了解,无疑这对于广大女性职工来说是福音。 此外她表示新《规定》正式颁布后,工会部门会根据相关规定,协助行政部门开展工作维护女职工的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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