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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市将调整生育保险待遇标准

2017-02-04 08:00:01 无忧保
4月26日,记者从市人力社保局获悉,我市将从5月1日起,对参加我市生育保险的企业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计发标准进行调整,原龙劳〔1996〕22号《关于企业女职工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计发标准的通知》同时废止。 根据《关于调整企业女职工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计发标准的通知》(龙人社〔2013〕37号)文件,参保的企业女职工生育津贴标准将调整为以本人生产前12个月平均缴费工资计发,按照顺产3个月、剖宫产3.5个月缴费工资发放;生育医疗费标准调整为顺产1000元、剖宫产3000元(实际费用低于标准的,按实际费用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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