九江发布《九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


4月10日,市人保局印发了《九江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细则》明确我市行政区域内的各类企业、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民办非企业单位(以下简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应当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同时,按属地管理原则,参加当地基本医疗保险的中央、省属、市属企事业单位,也应当参加当地生育保险。
生育保险职工个人不缴费
《细则》中要求用人单位应按月向社会保险经办机构如实申报并缴纳生育保险费。缴费标准按照上年度本单位在职职工工资总额1%的比例缴纳,所缴费用由参保单位全额承担,职工个人不缴费。
职工在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前进入本单位工作的,自用人单位参保登记月份起补缴生育保险费;在用人单位参保登记后进入本单位工作的,自进入本单位参加工作月份起补缴生育保险费。
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生育保险启动后,生育保险待遇全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基本医疗保险基金不再支付。
流产最高享有98天生育津贴
据了解,生育津贴待遇标准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计发。取宫内节育器的,享受1天的生育津贴;放置宫内节育器的,享受3天的生育津贴;结扎输卵管的,享受21天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内(含3个月)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流产的,或患子宫外怀孕实施手术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流产或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产或者妊娠7个月以上胎儿宫内死亡或婴儿出生后死亡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
同时,《细则》规定符合下列条件之一的,增加享受生育津贴:分娩时遇有难产实施助产手术或剖宫产手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正常受孕生产多胞胎的,每多生产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符合晚育条件的,增加30天的生育津贴;怀孕不满3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0天的生育津贴;怀孕3个月以上4个月以下(含4个月)施行计划生育补救措施的,增加12天生育津贴。
顺产最高可报2500元
因生育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属于“江西省基本医疗保险、工伤保险和生育保险药品目录、诊疗项目、医疗服务设施范围和支付标准”(以下简称“三个目录”)之内的,在最高限额的标准下据实结算,超出限额标准部分由个人自行负担。
各项最高限额分别是,孕前优生健康检查200元;妊娠诊断40元;产前检查妊娠至第12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160元;妊娠至第27周末前的产前检查费360元;妊娠至分娩的产前检查费560元;多胎妊娠的,每多生育1名婴儿,增加其基本费用的10%;经阴道正常分娩2000元;经阴道助产分娩2500元;剖宫产3500元(剖宫产合并子宫肌瘤、急生阑尾炎等手术的38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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