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泸州将提高生育保险有关待遇

2017-02-04 08:00:01 无忧保
从泸州市人社局了解到,从7月起,我市将提高生育保险有关待遇。我市于近日下发了《泸州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该方案将“社会团体、基金会、律师事务所、会计师事务所等组织及其职工,机关、事业单位非占编聘用人员”纳入生育保险覆盖范围,扩大了生育保险的覆盖面。 同时,该方案提高了生育保险有关待遇。将“正常生育或妊娠28周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90天生育津贴”调整为“享受98天生育津贴”。同时增加部分支付项目,妊娠职工从怀孕至分娩期间,到定点医疗机构产前检查的门诊费按实支付,最高限额700元;计划生育手术假期发放生育津贴,生育同时进行计划生育手术,或同时进行多项计划生育手术的,按单项手术最多休假天数享受津贴。 调整了生育医疗费支付办法及标准,由过去参保人员个人先垫付医疗费调整为“职工在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机构生育相关医疗费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费,按职工基本医疗保险规定即时结算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在医疗保险基金先行垫付生育医疗费后,再另行支付生育医疗补贴费,保障了参保职妊娠、生育及计划生育手术期间的医疗需求。 《实施方案》于7月在我市施行,将达到生育保险统收统支的市级统筹目标,进一步提高生育保险基金的使用效率,切实保障我市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需求,同时减轻生育人员医疗费垫付压力。

标签:   保险生育保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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