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十堰市生育或实行计生手术期间可获基本经济补偿

2017-02-04 08:00:01 无忧保
十堰市城区各类企业、企业化管理的事业单位的职工在生育或实行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将获得基本的经济补偿。 《十堰城区职工生育保险暂行办法》对生育医疗费用报销标准、产假津贴、计划生育手续费报销标准等做了详细的规定。《办法》同时规定,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欠缴保险费期间,经办机构不支付参保职工应当享受的生育保险待遇,但用人单位按照本办法规定的标准支付。用人单位欠付或拒付职工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由劳动保障行政部门责令用人单位限期支付,对职工造成损害的,用人单位承担赔偿责任。 参保人应到十堰市基本医疗保险定点医疗机构实施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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