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衡水市参保女职工生育保险基金定额补贴标准知识

2017-02-04 08:00:01 无忧保
衡水市参保女职工生育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在生育、流产及引产或终止妊娠和采取长效节育措施流产及引产期间(以下简称生育)所发生的医疗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实行定额补贴,标准如下: (一)正常生产的1500元; (二)难产2000元; (三)剖腹产的3000元; (四)怀孕6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500元; (五)怀孕满4个月不满6个月终止妊娠的300元; (六)怀孕满2个月不满4个月终止妊娠的200元; (七)怀孕不满2个月终止妊娠的100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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