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济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提高了

2017-02-05 08:00:02 无忧保
“听说职工生育保险基金提高了,确定吗?”昨日,有市民拨打济源晨报热线2181818咨询,记者从市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局核实后得知,我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确实有所提高。 记者从下发的《关于调整济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待遇通知》中获悉,调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女职工生育医疗费限额标准为:正常分娩及28周以上引产由900元/例提高到1200元/例;难产及多胞胎由1100元/例提高到1600元/例;剖宫产由2200元/例提高到2800元/例;剖宫产的同时做其他相关妇科手术增加500元/例;12周以上、28周以下引产由600元/例提高到800元/例;12周以下流产由200元提高到300元。女职工在一级医院住院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按上述规定降低10%。 此外,还调整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职工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限额标准。放置、取出宫腔内节育器由原来的50元/例提高到80元/例;输精管结扎术(含检验费)由原来的200元/例提高到500元/例;输卵管结扎术(含检验费)由原来的300元/例提高到600元/例;输精(卵)管复通术(含检验费)1200元/例。职工在一级医院住院的,生育保险基金支付标准按上述规定降低10%。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其配偶无工作单位且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一次性生育补助金生育补助金标准按照参保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的50%执行。 调整生育津贴标准:妊娠满28周以上生产或引产的,享受90天的生育津贴;难产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晚育的增加9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12周不满28周流产、引产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妊娠满8周不满12周流产的,享受30天的生育津贴;妊娠不满8周流产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日标准按照女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除以30计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生育津贴低于女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前工资水平的,差额部分由用人单位补足。国家机关和其他由财政负担工资的用人单位的女职工生育、终止妊娠,不享受生育津贴,产假期间的工资由用人单位照发。 职工异地生育医疗费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以及其享受的生育津贴,按我市生育保险待遇标准支付。参加生育保险1年以上不满3年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在24个月未就业期间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 参加生育保险3年以上的女职工,与用人单位依法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后,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符合规定的女职工因生育引起的并发症的医疗费用,按照基本医疗保险规定报销,在产假期间发生的费用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假期满后需继续治疗的费用由医疗保险基金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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