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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育津贴须按月足额发放 新规保护女职工权益

2017-02-05 08:00:02 无忧保
生育女职工的生育津贴应该按月足额发放,用人单位不得截留。记者昨天了解到,正式实施的《佛山市职工生育保险试行办法》(下称《办法》)明确职工生育津贴发放标准及时间,保护职工权益。 根据《办法》规定,女员工的生育保险待遇包括生育医疗费用和生育津贴,所需资金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其中生育医疗费用已经执行多年,而生育津贴的发放在此之前尚未明确。 据介绍,生育津贴是女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生育津贴是由用人单位根据《办法》的规定向属地社会保险经办机构申请,经办机构受理,并经审核后于次月发放到用人单位。在未办理或者未符合条件办理生育保险津贴前,用人单位应当按月足额发放生育女职工的工资。 生育津贴的标准如何确定,对此《办法》规定,生育津贴计算方法是:以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职工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除以21.75再乘以规定的假期内所含的工作日天数。 生育津贴标准低于女职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由用人单位按女职工本人正常工作时间工资发放,高于其正常工作时间工资的,按生育津贴标准发放,用人单位不得截留。 “之前相关妇女保障法也有生育津贴的规定,但缺乏统一的执行标准,现在《办法》明确生育津贴的发放对象、时间和标准,将可能更好地保障产假期间女员工的权益。”区人社局相关负责人介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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