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乌鲁木齐女职工产假可多休8天

2017-02-06 08:00:02 无忧保
好消息:今后首府乌鲁木齐参加生育保险的准妈妈们可以多休8天的产假了! 近日,乌鲁木齐市人民政府对外公布的《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办法实施细则》(以下简称《细则》)中明确规定:女职工生育产假为98天,其中含产前休假15天。而在此之前女职工的生育产假为90天。该实施细则的施行日期为9月19日。 与2004年出台的《细则》相比,除延长了女职工生育产假外,新《细则》几乎没有什么变动。按新规定,一般情况下,女职工可休生育产假98天。此外,视不同情况还可增加产假天数:女职工晚育的,可增加30天产假;女职工生育如为难产的,可增加15天产假;女职工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一个婴儿,可增加15天产假。对流产的女职工休假天数,《细则》也有明确规定:女职工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时给予产假15天;怀孕满4个月以上7个月以下引产的,给予产假42天;产假期间包括双休日及法定节假日在内。 按照规定,参保女职工在妊娠3个月后,应持单位证明、本人《居民身份证》、《生育服务证》、《社会保险卡》到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行政部门所属的生育保险经办机构申领《生育保险卡》。参保职工到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妊娠诊断、分娩、流产、引产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时,应持本人社会保险卡、生育保险卡、生育服务证、居民身份证。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将凭“生育保险卡”为参保职工提供相应的医疗服务,不再收取其本人生育医疗费预付金。 与此同时,乌鲁木齐市女职工生育,需在定点的生育保险医疗机构分娩。生育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与生育保险经办机构每月结算一次。女职工生育未按规定选择非生育保险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分娩,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女职工因特殊情况确需在异地生育的,由用人单位提出申请,报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其发生的生育医疗费予以结算。 女职工符合计划生育条件生育、流产的,由用人单位在4个月以内持用人单位填写的《乌鲁木齐市城镇职工生育保险生育津贴支付通知书》、女职工本人身份证、计划生育部门核发的《生育服务证》、《出生医学证明》或《婴儿死亡医学证明书》复印件,到生育保险经办机构办理手续,领取生育津贴。参加生育保险己享受生育津贴、生育医疗费的女职工,所在单位不再发放其产假期间的工资和报销生育医疗费。女职工在生育过程中发生死婴情况,仍享受生育保险有关待遇。 当然,并非参保女职工都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有4种情形就不在享受待遇之列:女职工生育或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鉴定属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进行胚胎移植、试管婴儿发生的医疗费用;违反国家及自治区规定非婚生育、无《生育服务证》生育、可生育两个以上子女,生育间隔不满三周年的和超过规定子女数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不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内的医疗费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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