生育保险待遇 你享受了吗?


12月22日,《石河子日报》三版头条刊登了《师市参保职工生育保险报销待遇提高》一文,引起广大参保职工的关注,不少人打来电话询问详细内容。什么是生育保险?哪些人可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如何享受?带着这些问题,12月23日,记者采访了第八师石河子市劳动和社会保障局医疗生育保险科负责人周波。
问:什么是生育保险?
答:生育保险是通过国家立法,在职妇女因生育子女而暂时中断劳动时由国家和社会及时给予生活保障和物质帮助的一项社会保险制度。主要包括两项:一是生育津贴;二是生育医疗费用。
问:什么是生育津贴?如何领取?
答:生育津贴是职工按照国家规定享受产假或者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期间获得的工资性补偿,按照职工所在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缴费工资)的标准计发。女职工到所在统筹区社保经办机构,或者社保经办机构委托的其他机构办理手续,并提交下列证明材料:1.职工生育、流产的,应提交所在统筹区计划生育部门出具的计划生育证明和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婴儿出生、死亡或者流产证明;2.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应提交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出具的计划生育手术证明;3.出院证明、住院发票、费用清单及病历复印件等生育保险费用结算所需的相关材料。生育津贴支付期限按照国家及兵团关于产假的规定执行。女职工生育享受98天产假;难产的,增加产假15天;晚育的,增加产假30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产假15天。职工在领取生育津贴期间,用人单位可以不支付工资。
问:什么是生育医疗费用?
答:生育医疗费用包括生育的医疗费用和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及法律、法规规定的应当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的其他项目费用。生育的医疗费用指女职工在孕产期内因怀孕、分娩发生的医疗费用,包括诊治妊娠合并症、并发症的医疗费用。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指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发生的医疗费用。
问:哪些费用属于住院生育医疗费用?待遇标准如何?
答: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符合国家及自治区、兵团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在妊娠期、分娩期、产褥期内发生的医疗费用(妊娠合并症、并发症)以及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医疗费用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住院医疗费,由生育保险基金按照一级医院90%,二级医院85%,三级医院80%的报销比例予以支付,年度内报销限额9万元。
问:哪些费用属于计划生育医疗费用?
答:计划生育的医疗费用指职工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符合以下条件之一,并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报销或支付医疗费用。具体条件如下:符合国家和自治区、兵团计划生育规定生育子女后,再次怀孕做一次人工流产手术的费用;放置宫内节育器后,带器怀孕实施人工流产的费用;实施绝育(皮埋)术后怀孕实施人工流产的费用;女职工计划内妊娠自然流产的费用;符合国家规定和自治区计划生育规定再生育取出宫内节育器或者实施复通手术的费用;在生育年龄内实施永久性节育手术的费用。
问:门诊生育、计划生育手术项目有哪些?
答:门诊生育、计划生育手术项目,包括诊断费、检查费、手术费、药费和材料费等,都可在师市定点的医院门诊上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具体项目及支付标准为:产前产后检查,费用100%报销,门诊报销最高限额1000元;放置(取出)宫内节育器,可休假2天,门诊报销最高限额60元;单纯输卵管结扎,可休假21天,门诊报销最高限额1000元;(生育、计划生育手术)合并结扎输卵管的,可休假14天,门诊报销最高限额500元;输精管结扎,可休假7天,门诊报销最高限额300元;输卵管吻合复通,可休假30天,门诊报销最高限额1000元;输精管再通,可休假30天,门诊报销最高限额800元;妊娠4个月内流产,可休假15天,门诊报销最高限额400元;妊娠超过4个月流产、中期引产,可休假42天,门诊报销最高限额1200元。
问:在石河子市哪些医院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是可以报销的?
答: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可以在石大一附院(二医院)、市人民医院、妇幼保健院、京都妇产医院等生育定点医疗机构中自行选择,并到所在统筹区的生育定点医疗服务机构进行产前产后检查、住院分娩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需急诊、抢救的,可在非定点医疗服务机构就医,所发生的费用按规定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问:什么是生育保险基金?
答:生育保险基金是由用人单位缴纳的生育保险费、生育保险基金的利息收入、生育保险费滞纳金和依法纳入生育保险基金的其他资金构成。生育保险基金用于6项支出:1.女职工产假生育津贴;2.计划生育手术休假津贴;3.女职工生育医疗费用;4.计划生育手术医疗费用;5.女职工计划内妊娠自然流产医疗费用;6.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情形。
问:哪些费用不属于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答:下列情况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1.职工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期间,因医疗事故发生的医疗费用;2.各种不育(孕)症、性功能障碍等人工辅助生殖技术诊疗项目发生的医疗费用;3.违反国家及自治区、兵团计划生育规定生育的医疗费用;4.不属于生育保险医疗服务范围的医疗费用;5.未经批准在非定点医疗机构发生的生育医疗费用(急诊、抢救的除外);6.按照国家规定已由公共卫生服务项目或者基本医疗保险基金等支付的生育医疗费用;7.按照国家及自治区、兵团规定的其他生育保险基金不予支付的费用。
问:在石河子市哪些人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答:八师石河子市范围内各类企业和机关、事业单位、社会团体、有雇工的个体经济组织以及其他社会组织(以下统称用人单位)及其职工或者雇工(以下统称职工)。参保职工所属用人单位为其缴纳生育保险费但不足12个月的,待缴费满12个月后,才能享受生育医疗费、生育津贴等相关报销待遇。
问:怎样可以享受到生育保险待遇?
答: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符合下面两个条件:1.所属用人单位参加生育保险并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2.符合国家及自治区、兵团人口与计划生育有关规定,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保险费由用人单位按照职工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按时足额缴纳,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用人单位未依法为职工缴纳生育保险费,造成职工不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由用人单位支付生育津贴和生育医疗费用。
问:石河子市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也能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吗?
答:为进一步保障参保人权益,体现公平合理性,参保男职工未就业配偶也依法享受生育医疗费用待遇,其符合计划生育规定所发生的住院生育医疗费用,也由生育保险基金参照师市居民医疗保险待遇标准支付。
劳动和社会保障部门对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管理等情况进行监督检查,并设置了3个举报投诉电话:劳动保障局医保科0993-2020020,社保局稽核科0993-2069876、社保局医疗工伤生育支付科0993-2069756,任何组织和个人有权对生育保险违法行为进行举报、投诉。
周波表示,为切实提高师市参保职工生育保险报销待遇,师市出台并印发了《八师石河子市职工生育保险实施细则的通知》,进一步保障参保人在生育期间的各项权益,确保师市生育基金的安全运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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