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上海“单独二孩”家庭将无法享受晚育假


申城“单独二孩”政策实施已近半月,上海发布昨日就众多市民关心的“生育单独二孩女职工假期待遇”问题发布详解信息。
据了解,通过沪版“单独二孩”政策生育的女职工,将仍可享受产前假、产假、哺乳假,但该群体将无法享受晚育假等对独生子女父母的奖励。
根据市总工会的权威解析,女职工只要妊娠7个月以上(按28周计算,工作允许),或者经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有习惯性流产历、严重的妊娠综合症、妊娠并发症等可能影响正常生育的,经本人申请“单独二孩”后,所在单位应批准其产前假。按规定,其产前假时长2个半月,其间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调整工资时,产前假视作正常出勤。不休产假的,用人单位应给予每天一小时的工作间休息时间。
而在产假待遇方面,通过沪版“单独二孩”政策生育的女职工可享受98天长假(其中可在产前休假15天),但不可享受国家法律规定的晚育假。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1个婴儿,增加15天假期。经医疗机构确认为难产的,增加15天假期。
市总工会特别强调,对于已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其产假期间的生育津贴以及生产(或流产)所需的医疗费用,按照用人单位上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的标准,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低于本人产假前工资标准的,由其生育时所在用人单位予以补偿。而对于未参加生育保险的女职工,其生育津贴和生产(或流产)所需医疗费用,将按照女职工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全额支付。
此外,在哺乳假方面,则要求经过二级以上医疗保健机构证明生产女职工患有产后严重影响母婴身体健康疾病的,由本人提出申请,用人单位应批准其哺乳假。在这类情况下,女职工的哺乳假将为6个半月,其间工资待遇不得低于其原工资性收入的80%。哺乳未满1周岁婴儿的女职工如不休哺乳假,则单位应安排每天1小时哺乳时间。调整工资时,该女职工产前假视作正常出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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