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6年青岛生育保险分娩医疗费结算新办法


12月23日讯:为适应我市医疗服务项目价格调整需要,建立健全鼓励顺产的激励机制,更好地保障生育职工医疗待遇,经研究,决定对生育分娩医疗费结算标准及办法进行调整。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顺产、难产、剖宫产三种分娩方式统一确定生育保险统筹范围内的医疗费结算标准,实行人均定额包干结算方式,统筹范围内个人不负担医疗费。结算标准按照医院级别分别确定。
二、新增加13个分娩相关病种,其医疗费实行限额结算方式,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
三、本通知自2016年1月1日起执行,有效期至2018年12月31日。2015年4月1日医疗服务价格调整至2015年12月31日期间入院分娩类结算实际发生的人均统筹范围内金额低于新结算标准的,由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予以补足差额。
【生育保险知识】
青岛生育保险有关政策规定
1、生育保险缴纳基数及比例:按规定参加生育保险的用人单位以参保职工本人当月社会保险个人缴费工资为基数,按0.9%的比例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2、具备下列条件的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1)符合国家计划生育政策生育或者实施计划生育手术;(2)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连续足额缴费一年以上。
3、女职工享受生育津贴待遇的条件:女职工合法生育或计划内怀孕流、引产按规定享受生育津贴。
4、生育津贴的对应产假天数
(1)生育顺产的为90日,晚育的增加60日;难产的增加15日;多胞胎生育的,每多生育一胎,增加15日;
(2)女职工妊娠不满2个月流产的,产假为15天;妊娠2个月以上不满3个月流产的,产假为20天;妊娠3个月以上不满4个月流产的,产假为30天;妊娠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产假为42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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