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嘉兴嘉善生育险新政:生育保险待遇补偿标准调整

2017-02-07 08:00:02 无忧保
12月15日讯:随着二孩政策将全面放开,不少原本已经放弃再生育的家庭重拾二胎计划,作为社保五险之一的生育保险也再次成为广大职工关注的焦点。近期,我县人力社保局、财政局和地方税务局联合出台了《关于调整嘉善县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和之前的政策相比,在职工关心的待遇享受上,政策作出了较大力度的调整。 降低缴费比例为企业减轻负担 “结合上级人力社保部门精神和我县生育保险基金运行的实际情况,自今年10月1日起将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从原0.8%调整为0.5%,这为企业适当减轻了负担。”县社会保障管理中心副主任项亚华说,长期以来,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费,均由用人单位缴纳,在当前宏观经济下行的压力下,缴费比例的下降对用人单位来说无疑是一个利好消息。根据测算,缴费比例下调后,一年可为用人单位减负近1700万元。“这既维护了职工的合法权益,又降低了用人单位负担。” 调整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项亚华介绍,调整后的生育保险将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由原连续缴费满6个月,自2016年12月1日起调整为连续缴费满12个月。也就是说,职工于2016年12月1日后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的,所在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履行连续缴费义务满12个月的,方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而之前发生的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仍按6个月执行。 调整生育保险待遇补偿标准 生育保险待遇调整时间为:女职工自2015年12月1日起发生生育或施行计划生育手术的,享受新的待遇标准。生育保险待遇调整后,职工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育或早产的,享受的生育津贴由90天调整为98天。遇难产实施剖宫产、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臀位牵引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流产或者子宫外怀孕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4个月以下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1 2 下一页 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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