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巴彦淖尔提高2016年生育保险医疗费待遇标准

2017-02-07 08:00:02 无忧保
11月26日讯:近日,笔者从相关部门了解到,从2016年1月1日起,我市将再次提高生育保险医疗费待遇标准。具体标准为: 生育保险医疗费待遇实行限额报销,根据生育医疗费住院票据实数,补助标准最高为:顺产(自然分娩)2500元、难产(侧切)3000元、剖腹产4300元。 多胞胎生产的,每多生1个婴儿增加500元。 怀孕不满4个月流产的,依住院票据最高报销500元;怀孕满4个月以上流产(引产)的,依据票据最高报销800元。 国家机关、事业、企业等参保单位参保女职工生育的,享受生育营养补助费,标准为统筹地区社平工资的10%。 参加生育保险的男职工,享受10天护理假津贴。津贴标准为:按0.5%的费率缴费的,以全市年度在岗职工月平均工资为基数计算,但待遇不得重复享受。

标签:   生育保险医疗保险医疗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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