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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调整嘉兴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2017-02-07 08:00:02 无忧保
11月6日讯:为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进一步提高女职工生育期间的基本生活和基本医疗保障水平,降低用人单位负担,根据《社会保险法》、《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国务院令第619号)、《关于加快推进基本公共服务均等化进一步改善民生的若干意见》(浙政发〔2009〕16号)、《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通知的意见》(浙人社发〔2015〕97号)和《嘉兴市贯彻浙江省生育保险暂行规定实施办法》(嘉政发〔2006〕9号)等有关规定,经市政府同意,现就调整我市生育保险有关政策通知如下: 一、调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根据浙人社发〔2015〕97号文件精神,结合我市生育保险基金运行的实际情况,自2015年10月1日起,将市本级生育保险缴费比例从原0.8%调整为0.5%。 各县(市)要根据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统筹调整生育保险缴费比例工作。对于生育保险基金结余超过9个月待遇支付额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0.5%以内;基金累计结余低于3个月支付额度的,要制定预警方案,并向县(市)政府和上级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财政部门报告,同时,采取相应措施确保基金收支平衡,确保参保职工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二、调整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将职工享受生育保险的条件由原连续缴费满6个月,调整为连续缴费满12个月。 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时,所在用人单位已为职工履行连续缴费义务满12个月的,可按规定享受生育保险待遇,连续缴费期的计算自用人单位为其职工办理参保登记手续之月起开始,至职工生育或计划生育手术之月为止。 本规定自2016年11月1日起实施。 三、调整生育津贴计发标准 (一)妊娠7个月(含7个月)以上生育或早产的,享受98天的生育津贴。女职工生育时遇难产实施剖宫产、采用产钳助产、胎头吸引术、臀位牵引术的,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一个婴儿,增加15天的生育津贴。 (二)妊娠4个月(含4个月)以上流产或者子宫外怀孕的,享受42天的生育津贴。 (三)妊娠4个月以下流产或者子宫外怀孕的,享受15天的生育津贴。 生育津贴按照职工所在单位上年度职工月平均工资÷30天×可享受产假天数计发。 1 2 下一页 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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