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苏省关于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的意见


11月5日讯:为贯彻《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进一步加强生育保险费率管理,提高基金使用效率,保障职工生育保险待遇,促进生育保险制度稳健运行,根据国家和省相关法律法规及政策规定,现就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提出以下意见。
一、总体要求
(一)指导思想
深入贯彻党的十八大和十八届三中、四中全会精神,按照建立更加公平可持续的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以提高制度运行效能为导向,通过深化生育保险制度改革,建立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机制,引导各地加强生育保险基金管理,增强宏观调控能力,促进我省生育保险制度持续健康发展。
(二)基本原则
1、统筹共济、责任分担原则。各设区的市在统一生育保险政策、待遇和管理的基础上,统筹调剂使用生育保险基金,明确各级政府的基金征缴、管理、补贴责任。
2、市级预算、分级管理原则。设区的市统一编制基金预算,统一确定征缴费率,统一组织实施。市本级和各县(市)(以下简称各预算单位)在设区的市指导下,负责本地区生育保险基金预算的编制和执行。
3、以支定收、收支平衡原则。科学设定生育保险费征缴费率,并实行动态调整,合理筹集和规范使用生育保险基金,控制基金风险,保障基金高效稳定运行。
4、严格管理、依法推进原则。严格执行国家和省生育保险各项规定,建立健全管理制度,规范管理行为,加强监督检查,依法推进生育保险工作。
(三)主要目标:全面贯彻落实《江苏省职工生育保险规定》(省政府令第94号),建立符合省情的生育保险费率动态调整制度,规范生育保险基金市级统筹管理办法,完善基金预算管理,健全考核约束机制,构建风险防控管理体系,形成高效、规范的生育保险运行新机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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