个人社保网 0571-22931819

2015年10月1日起新余下调生育保险缴费比例

2017-02-08 08:00:02 无忧保
10月13日讯:为提高基金使用效率,减轻用人单位负担,促进就业稳定,实施积极的财政政策,根据《江西省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厅江西省财政厅关于转发人力资源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赣人社发【2015】44号)精神,我市于2015年10月1日起,将生育保险费率由原先按照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7%降至为0.5%。 多险统征系统自10月1日起,按新的缴费比例为41268位参加生育保险的职工生成应缴数。据系统统计,每月为用人单位减少生育保险缴费20余万元。 【社保知识】 新余生育保险待遇享受条件 职工享受生育保险待遇,应当同时具备下列条件: ㈠职工所在单位按照规定参加生育保险并为该职工履行缴费义务满一年; ㈡符合法定条件并履行规定手续生育(含流产)或者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避孕节育手术和复通手术的。 生育保险基金用于生育保险待遇支付,包括下列生育医疗费用生育津贴等支出: ㈠产假期间(含流产)的生育津贴和实施计划生育手术的生育津贴; ㈡因生育发生的医疗费用,含从怀孕至分娩住院期间所需的检查费、接生费、手术费、住院费和药费等费用以及生育出院后3个月内因生育引起的疾病的医疗费; ㈢实施计划生育避孕节育情况检查、实施避孕节育手术以及符合生育政策实施复通手术所需的医疗费用; ㈣ 法律、法规规定的与生育保险有关的其他费用。

标签:   生育保险缴费缴费比例保险生育保险  

声明:本站原创文章所有权归无忧保所有,转载务必注明来源;
转载文章仅代表原作者观点,不代表本站立场;如有侵权、违规,请联系qq:1070491083。

个人社保网 全国统一客服专线: 0571-22931819

//staticpc.shebaoonline.com