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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门实施生育保险费率优惠政策

2017-02-08 08:00:02 无忧保
10月13日讯:近日,江门市人社局通报称,为确保生育保险基金收支平衡,可持续平稳运行,同时,为支持企业发展,减轻其负担,促进经济发展,江门市将于2015年10月1日至2016年12月31日期间,对职工生育保险费率实施优惠政策,职工生育保险按用人单位职工工资总额的0.5%缴费,预计可为企业节支7100万元。 据悉,此前的标准为,用人单位按照本单位上月职工工资总额0.8%缴纳生育保险费,职工个人不缴纳生育保险费。 【社保知识】 享受生育保险待遇的条件 根据《印发江门市失业工伤生育保险市级统筹实施方案的通知》(江府办【2009】106号)规定,在我市缴费参加了生育保险,并同时符合下列条件的参保职工,可享受生育保险待遇: 1.生育或终止妊娠符合国家和省、市计划生育政策规定; 2.生育或终止妊娠时,其生育保险费在统筹区内累计缴费满1年(含1年)以上,且申办待遇时单位继续为其缴费。 符合生育保险待遇条件的,由女职工单位在女职工产道分娩后1年内,持女职工本人身份证、计划生育服务证、婴儿出生证,向所属社会保险基金管理局申报办理,领取生育保险待遇。生育医疗费实行定额包干,并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产道分娩(即顺产)的标准为2000元,实际费用高于或低于定额标准的,都按定额标准支付生育保险待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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