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吉林省政府调整吉林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政策通知

2017-02-08 08:00:02 无忧保
9月30日讯:吉林省人民政府关于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有关政策的通知 各市(州)人民政府,长白山管委会,各县(市)人民政府,省政府各厅委办、各直属机构: 按照党的十八届三中全会 “适时适当降低社会保险费率”的精神,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社会保险法》、《人力资源和社会保障部财政部关于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的通知》(人社部发〔2015〕70号)要求,省政府决定调整我省城镇职工生育保险费率等政策。现就有关问题通知如下: 一、适当降低生育保险费率 生育保险基金合理结存量为相当于6-9个月待遇支付额。各地要根据上一年基金收支和结余情况,以及国家和我省规定的待遇项目和标准进行测算,在确保生育保险待遇落实到位的前提下,通过调整费率,将统筹地区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控制在合理水平。生育保险基金累计结余超过9个月的统筹地区,应将生育保险基金费率调整到用人单位上年度职工工资总额的0.5%以内,具体费率应按照 “以支定收、收支平衡 ”的原则,根据近年来生育保险基金的收支和结余情况确定。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费率暂时不变。 二、统一生育保险费筹资渠道 用人单位需依法缴纳生育保险费。机关和财政全额拨款事业单位参加生育保险,所需资金由从统筹地区公务员医疗补助资金中划拨,调整为由同级财政预算安排并拨付参保单位后,再由参保单位依法缴纳。 三、调整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奖励费支付渠道 取消从生育保险基金中支付独生子女父母退休后一次性奖励500元的政策。奖励费按照《吉林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规定,区分情况由相应渠道予以支付。 1 2 下一页 末页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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